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区直(垂直)及驻武各单位:
《武陵源城镇规划建设区居民D级危房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城工委2008年第一次全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陵源城镇规划建设区居民D级危房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决定》,根据《武陵源索溪峪城镇规划建设区取消宅基地安置、严禁新建或翻修私房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陵源城镇规划建设区居民D级危房拆迁管理实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审批、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武陵源城镇规划建设区居民D级危房拆迁管理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分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被拆迁人的认定
第四条 武陵源城镇规划建设区(包括文丰村的袁家峪、高云—沙坪高台地)、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核心景区居民因房屋确实不能居住要求区政府拆迁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拟被拆迁人),按如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拟被拆迁人须提高以下资料:
1、合法建房手续原件和复印件(或于1991年4月1日前建设证明材料);
2、常住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3、长期在原籍居住证明;
4、1996年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户主有无其他房屋情况证明。
(二)所在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
(三)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审核下述各项内容后签署审核意见(索溪林场居民由索溪峪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办理)。
1、危房有无合法建房手续(或者于1991年4月1日前建设证明材料);
2、拟被拆迁人是否属本地世居户;
3、拟被拆迁人在武陵源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包括文丰村的袁家峪、高云—沙坪高台地)、张家界市森林公园管理处或核心景区范围内有无其他房屋。
(四)拟被拆迁人依据本条(二)、(三)款签订的审核意见到区房管部门申请危房鉴定。
(五)初步确定的拟被拆迁人分别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索溪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社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索溪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符合拆迁条件的拟被拆迁人向领导小组申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索溪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现场勘查,召开会议研究,集中审批,确定被拆迁人(属D级危房的由房管部门出具D级危房鉴定书)。
(七)确定的被拆迁人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八)经公示无争议的被拆迁人由各部门按程序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实施拆迁。
第三章 被拆迁人的管理
第五条 被拆迁人由属地各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索溪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报送名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帐、统一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就业引导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违反《武陵源索溪峪城镇规划建设区取消宅基地安置、严禁新建或翻修私房暂行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资金的筹措管理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金、生活保障金由区财政设立专门科目,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金、生活保障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财政申请拨付,再按程序发放到被拆迁人。
第十条 被拆迁人的社会保障金由民政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按照相关政策、依据相关资金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一条 张家界市森林公园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相关经费由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6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