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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文件

张武政发〔2007〕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陵源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索溪峪镇,区直(垂直)及驻武各相关单位:
《武陵源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武陵源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武陵源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以及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索溪峪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年度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组织好市容卫生监督员进行具体日常监督检查。市容卫生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时统一佩带城市管理部门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索溪峪镇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本责任人临街征地红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外道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二)“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如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则由该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责任人按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内容为:

(一)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消除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和墙面小广告;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美观、整洁、完好;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污物、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在墙面乱喷乱涂乱贴等行为。

(二)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攀爬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按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和门面不得设置遮阳篷,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制止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移动和拆除市政设施等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自行承担有困难的,可由责任人出资委托所属社区代管,代管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责任人所属社区协商确定。责任人应当与代管单位签订代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责任人对影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容貌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对未及时举报而影响“门前三包”责任的,由责任人自行整改,检查中发现有整改未到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法行使市容监察处罚权,对违反“门前三包”的责任人,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责任区内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责任区内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粪便的;

5.责任区无人清扫的;

6.在责任区内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7.在责任区内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责任区内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在责任区内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在责任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三)在责任区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四)在责任区内擅自摆设摊点、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门前三包”的情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认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门前三包”管理执法过程中玩忽职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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