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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文件

张武政发〔2006〕6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陵源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区直有关单位:


    《武陵源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总第四届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武陵源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主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乡镇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乡镇处应根据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确定保障规模,对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对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坚持既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区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650元。各乡镇处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月人均救助金额暂定为20元,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协议、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积,剩余部分再除以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日数与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之和,得数即为应付给每个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 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农村低保救助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原则,人户分离的,需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除外。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对象,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武陵源区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处。乡镇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会再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乡镇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民政局的审批结果第三次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局发给《武陵源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低保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由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或委托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局储蓄所等)实行刷卡代理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随时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
    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农村“三无人员”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及时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证》。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金手续。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需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乡镇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 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处可以在农村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区民政局要同时大力争取省市民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当年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区民政部门及乡镇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准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
保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 1日起试行。

 

 

 

 

 

 

 

主题词:民政 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共印50份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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