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文件
张武政发〔2006〕8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区直(垂直)各单位: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总第四界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负责人。 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区长、副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需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由常务副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常务副区长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区长出市(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有关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决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需符合宪法、法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需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四、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要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阻止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务新闻发布制度。 三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处必需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月工作例会、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形势等重要情况。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处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需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一个时期全区的经济形势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月工作例会(区长碰头会)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每月初区人民政府领导相互通报情况,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换意见,协调各位副区长月工作安排和工作部署。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各位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委托,区政府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自行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某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问题;研究解决某一行业(产业)、重要企业、重大工程在一定时间内的发展建设中的问题. 三十八、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确定。 三十九、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或分管副区长协召集和主持。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委托,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自行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四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办公室主任审定。区人民政府月工作例会一般不写会议纪要,只写区人民政府月重点工作安排。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核,由主持会议的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区人民政府其它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同时送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签。会议纪要内容涉及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等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召开全体性工作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 四十三、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需要各乡镇处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事先拟定具体方案,除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外,提前5天以上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需要各乡镇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分管副区长审批;需要各乡镇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区长审批。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本系统各乡镇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各乡镇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十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及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应改进会风,突出解决实际问题。以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同时,应严格执行会议财务制度和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严肃廉政纪律,不得发放钱物和纪念品。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制发公文要坚持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切实改进文风,精简文件数量,控制发大范围,促进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四十七、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的事项主要是: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与市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请求批准事项、函告情况;处理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事项;与外区(县)人民政府商治工作。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或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事务和具体问题,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处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审批,重大事项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五十、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五十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和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规范发文程序,控制发文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加快网络办文建设。对应发公文,要确保公文质量,提高办文效率;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实行退文制度。要加强公文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通报制度。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身体力行,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公文,不签发不该行文的文稿。要支持办公室按规定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公文。
第九章 规范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制度
五十五、区政府对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行区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五十六、重大项目主要是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管理、审批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管理、审计的资金,以及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管的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和批示各乡镇处、部门报送区政府关于支持解决项目、资金方面的公文,特殊情况受理的公文交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时,原则上不现场决定项目和安排资金。各乡镇处提出需要请区政府帮助解决问题,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意见并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区长审阅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有关乡镇处。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处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六十、上级领导以及其他重要客人来区考察访问,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 六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区委的有关规定。 六十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市委和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七、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八、副区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离区出差(不含市城区)、休假,应事前报告区长,并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处主要负责人出区(不含市城区)、休假,应事前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六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共印100份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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