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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第45号(1996)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第45号(1996)
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第45号(1996)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法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第45号(1996)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第45号(1996)
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介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
7、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第45号(1996)
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第45号(1996)
二、行政执法依据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0.2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8.2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6.2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2.2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2.28
行政法规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1987.4.1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 务 院
1989.11.13
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 务 院
1990.6.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国 务 院
1991.12.6
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1994.2.2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 务 院
2001.6.20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 务 院
2003.5.9
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3.6.13
部门规章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 生 部
199.3.11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 生 部
199.3.27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 生 部
1994.8.29
4
保健食品管理班法
卫 生 部
1996.3.15
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卫 生 部
1996.7.9
6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卫 生 部
1996.8.27
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 生 部
1997.3.15
8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卫 生 部
1999.12.24
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 生 部
2002.1.22
10
消毒管理办法
卫 生 部
2002.3.28

三、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③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2、餐饮具(密口)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③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3、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③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4、食品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③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5、违反健康管理
处罚种类:①责令改正。②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和《食品卫和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6、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7、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8、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伪造)或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9、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10、生产经营加药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11、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12、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销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③吊销卫生许可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疾患危害后果以及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除外)。④没收违法所得。⑤罚款:(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1人至30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31人至100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13、无证生产经营食品
处罚种类:①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给予公告)。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14、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
处罚种类:①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给予公告)。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15、涂改(出错)卫生许可证
处罚种类:①收缴卫生许可证。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6、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第十五条的规定。
17、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18、违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管理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9、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20、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规定
处罚种类:①责令改正。②可以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1、生产经营受污染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2、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3、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4、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食品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食品。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⑤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七)项规定。
2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罚种类:①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②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26、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处罚种类:①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0万元以下罚款。②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27、非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①吊销医师执业证书。②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28、乡村医生擅自执业
处罚种类:①没收违法所得,医疗器械、药品。②罚款1000~1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邀请未取得得《外国医师补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
处罚种类:①医疗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②处国医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0、非护士执业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1、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缴销。
法律依据:《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种类:①责令补办。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3、医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处罚种类:①警告、责令改正。②处3000元以下罚款。③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3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种类:①责令改正。②处3000~5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35、出卖、转让,可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种类:①没收违反所得。②罚款3000~5000元。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3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罚款500~1000元。③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37、未经许可从事采供血活动
处罚种类:①没收违反所得。②处1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38、违反符合隔离制度
处罚种类:①责令改正。②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9、违反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①责令改正。②罚款2000元以下。③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40、使用消毒灭菌医疗用品、器械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①责令改正。②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41、未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000~5000元。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三)、(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四)项;《医疗刻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
42、医疗废物收费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①警告,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的,罚款3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43、废物暂存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44、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①丽令限期改正。②罚款30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45、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处罚种类:①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②并处违法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46、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筹备组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47、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48、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处罚种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并处2000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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