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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机关
单位名称:武陵源区国家税务局
执法主题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目录
 
一、专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2001.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1991.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1999.8.30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 务 院
2002.10.1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 务 院
1991.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 务 院
1994.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 务 院
1993.12.1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 务 院
1994.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 务 院
1994.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 务 院
2001.1.1
部门
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 政 部
1994.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1993.12.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 政 部
1994.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 政 部
1994.1.1
5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税务总局
2005.7.1
6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税务总局
2005.7.1
7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5.3.11
8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总局
2004.5.1
9
欠税公告办法
税务总局
2005.1.1
10
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5.10.1
1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5.1.1
12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总局
1997.6.19
13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税务总局
2000.1.1
14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4.12.8
15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1999.7.1
16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总局
1997.6.19
17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5.5.1
18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5.9.1
1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6.1.1
2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税务总局
2000.1.1
21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税务总局
2003.3.1

 
第三部分  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4项)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2)拆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
(3)使用计算机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4条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7条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发票管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2、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4、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
    (二)行政处罚 (15项)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7、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1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12、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4项)
1、税收保全措施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3、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4、停供发票、收缴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五、行政裁决(共2项)
1、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2、受理决定和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六、行政确认(共1项)
1、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七、行政给付(无)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减免税审批: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3、延期申报税款审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4、委托代征税款:除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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