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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地税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武陵源区地方税务局
    派出机构:
    1、武陵源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武陵源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28日公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公布2005年10月27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2002年9月7日公布2002年10月15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85年2月8日公布1985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公布1986年10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1951年8月8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公布1988年11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7月30公布2007年7月30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公布1988年10月1日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3年12月23日公布1993年12月23日施行
    13、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1986年7月1日施行
    1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1990年6月7日公布1990年8月1日施行
    15、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1994年2月7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公布1993年12月25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4日公布1994年2月4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9月29日公布1988年10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30日公布1993年12月30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公布1995年1月27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公布1993年12月28日施行
    7、《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17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
    8、《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2月24日公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9、《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17日公布1997年6月17日施行
    10、《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3日公布2003年3月1日施行
    11、《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11日公布2005年3 月30日施行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国务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3、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年50号)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14、《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的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3、《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6、《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7、《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年37号)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发票印制、使用的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2、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36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第三款;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0、纳税人偷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1、扣缴义务人偷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第九十四条; 
    1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19、非法印制发票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2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收缴发票、停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2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2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2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25、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26、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第九十四条
    27、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28.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9、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处罚种类: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30、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3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3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3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36、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三、行政征收(税款、基金、费)(23项)
    税款的征收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征收项目:
    1、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3、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5、资源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6、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7、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8、城市房地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9、车船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0、车船使用牌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1、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2、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3、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年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四、行政强制(共3项)
    1、税收保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3、核定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
    1、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账簿、凭证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3、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办理减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5、延期申报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6、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7、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8、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税。
    9、进行纳税评估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年43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年43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年43号)第二十三条。 
    10、税务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范围
    负责武陵源区的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武陵源区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所得税(部分)以及社会保险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负责武陵源区的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3、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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