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未依照规定保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5、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是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7、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