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规划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3、《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
4、《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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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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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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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2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国 务 院 |
2006.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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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 务 院 |
199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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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4 |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 |
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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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 |
199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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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
湖南省人大 |
199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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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7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建 设 部 |
199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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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监察规定》 |
建 设 部 |
1992.11.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6项。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3)《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依据:
①《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②湘价费〔2001〕261号。
(二)行政处罚(共4项)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2、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3、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和设施。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构)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
1、规划监察
法律依据:
《城建监察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