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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1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4.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9.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行政法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 务 院
2000.3.20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1998.11.29
1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 务 院
1994.12.1
1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3.6.18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2.3.15
部门规章
15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8.6
16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保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1996.4.11
17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88.3.20
1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
1989.7.10
19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
1992.10.1
2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10.15
2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10.1
2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5.8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评文件的重新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3.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准
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6.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7.排污费减免申请的批准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8.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9.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资格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资格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11.在地下水和地表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的批准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一条
12.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13.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101项)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排污申报事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4.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5.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6.排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7.经限期治理,排污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或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9.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1.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2.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它含有毒物质气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3.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气炉、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5.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1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18.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9.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或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20.排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2.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4.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生活垃圾填埋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5.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6.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27.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或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8.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29.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0.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1.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2.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3. 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4. 危险废物生产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处置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5.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6.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7.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8.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9.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40.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标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41.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42.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或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43.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4.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45.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污染环境监测数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4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47.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48.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49.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50.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51.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2.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3.不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它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4.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5.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6.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57.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58.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59.产生放射性固定废物的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6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61.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6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63.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清洁生产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64.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65.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6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67.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68.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69.向水体倾倒船泊垃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70.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它废弃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71.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72.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73.违反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74.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码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75.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76.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7.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0.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试生产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81.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试生产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2.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3.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4.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5.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6.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8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结果存档、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88.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92.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93.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94.逾期未完成污染物消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95.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96.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97.违反《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9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99.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0.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1.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污水排污费
征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2.废气排污费
征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3.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
征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4.噪声超标排污费
征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行政裁决(共0项)
(六)行政确认(共0项)
(七)行政给付(共0项)
(八)其它行政行为(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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