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52项)
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3.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5.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6.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7.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8.财政收入执行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6.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7.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6.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7.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9.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0.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1.单位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2.单位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规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规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9.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40.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41.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42.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43.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44.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4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46.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7.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8.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9.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50.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51.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52.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违规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方式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二)行政强制(共1项)
封存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提出审计建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4)《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5)《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6)《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4、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