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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2、《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3、《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5、《湖南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7、《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8、《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9、《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10、《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1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
常 委 会
2002.9.1
行政
法规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法
国 务 院
2002.9.1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2001.10.1
地方性
法规
4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2003.1.1
部门
规章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
计 生 委
1999.1.1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人口
计 生 委
2001.12.29
政府
规章
7
湖南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省人民政府
2003.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 5 项)
    1、再生育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2)《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2、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3、婚育证明审批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4、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5、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 26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7、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3、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逾期拒不补办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5、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所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6、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7、出具假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8、经督促,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9、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0、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
    2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
    22、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2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2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6、征收违法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2)《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行政给付(2项)
    1、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免费服务
    (1)《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
    2、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1)2007年省委、省政府明确八件实事
(四)其他行政行为(5项)
1、计划生育政策奖励
(1)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2)发放放弃再生育奖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律依据:
(3)依法领取退休费独生子女父母增发百分之五基本工资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5)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制度
法律依据
    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湘人口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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