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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林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4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八条第四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条八条
    8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9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10
、《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第一、三款
    11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12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四条
    13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
    14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5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
    16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17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
    1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19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20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21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四、五条
    22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23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24
、《湖南省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五条
    25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2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8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
    29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第二条
    30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七条
    31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
   
32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33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34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35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
    36
、《治
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7.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03.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1.01
6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02.27
7
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 务 院
2000.01.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
国 务 院
2003.01.20
9
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 务 院
1994.12.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 务 院
1992.03.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 务 院
1997.01.01
1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 务 院
1989.12.1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 务 院
1999.01.01
14
植物检疫条例
国 务 院
1992.05.13
15
森林防火条例
国 务 院
1988.03.15
16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 务 院
1985.07.06
地方性法规
17
湖南省林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03.01
18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07.30
19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89.01.01
20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06.28
21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0.01
22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01.01
2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4.03.01
24
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
1995.09.12
25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07.31
26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1.01.04
2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5.12.15
28
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1.12.05
29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2001.02.03
30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
国家林业局
1994.06.30
31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1987.09.10
3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 业 部
1991.04.01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林业部  公安部
1994.03.01
34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 业 部
1996.10.14
35
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1.09.24
36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2.01.24
37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04.17
38
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
2002.09.29
3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3.01.27
40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5.07.01
41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5.07.20
42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1.12.06
43
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1.12.06
44
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1.09.24
45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7.07.01
46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林业局
1996.10.01
4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国家林业局
1996.09.26
政府规章
48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09.27
49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省 政 府
1996.06.04
50
湖南省防火实施办法
省 政 府
1990.06.17
51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省 政 府
1998.05.04
52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省 政 府
1998.08.25
53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省 政 府
1996.08.02
54
湖南省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省 政 府
1993.02.06
55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省 政 府
2007.07.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乡镇林业站
    不收费
    2、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不收费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不收费
    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d:《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5、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c:《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c:《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不收费
    7、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b:《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c:《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b:《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收费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8、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实施程序审批
    法律依据:
    a:《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五、七、十一条;
    b:《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不收费
    9、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许可
    法律依据:《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执法岗位: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收费依据:《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10、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b:《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收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11、经营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收费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2、运输、携带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收费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3、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不收费
    14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二条、条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不收费
    15、调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须经调入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
    执法岟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不收费
    16、对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实行审批
法律依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保护所
收费依据:《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17、野外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区防火办)
不收费
18、采集证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收费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二)行政处罚(共8项)
1、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依据:
    (1)盗伐林木的;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未经批准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无证运输木材的;采伐、毁坏、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森法》第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条三十八、四十、四十四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林业站  保护所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无照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境外种子;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种质资源的;经营推广未审定的种子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收购林业生产基地和珍贵树木种子的;对外提供或者引进种源的;销售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种子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
    b:《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八、四十条;
    c:《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3)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猎的;无证猎采野生动植物的;出售、运输、携带重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伪造、倒卖、转让证件的;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外国人在中国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超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超范围经营省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七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
    c:《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站  森林公安分局  林业站  保护所
    (4)未办理植物检疫证或弄虚作假报检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应检疫植物及产品的;调换植物及产品或改变其规定用途的;调运有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的;
    a:《植物检疫条例》条十八条;
    b:《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c:《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三十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5)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的。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6)擅自在森林公园内采集野生植物和其他林副产品的;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7)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松材、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和工具、野生动物带入保护区的;开山、采石、采矿、挖沙、烧石灰、采集化石的;围堵填塞河流、溪流、山泉、瀑布的;在湿地最低用水需要时拦截水源、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取水的。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林业生态科技股  保护所
    2、罚款
    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依据:
    (1)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未经批准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无证运输木材的;采伐、毁坏、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以伪装、藏匿或冲关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林业站  保护所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无照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境外种子的;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种质资源的;经营推广未审定的种子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收购林业生产基地和珍贵树木种子的;对外提供或者引进种源的;销售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种子的;在种子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b:《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
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C:《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森林公安分局
    (3)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猎的;无证猎采野生动植物的;出售、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伪造、倒卖、转让证件的;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外国人在中国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超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和“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超范围经营省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
    b:《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c:《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4)擅自破坏、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科研、教学成果副本的;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的;在自然遗产保护区内烧山、烧田坎、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的;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松材、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野生动物带入保护区的;开山、采石、采矿、挖沙、烧石灰、采集化石的;围堵填塞河流、溪流、山泉、瀑布的;在湿地最低用水需要时拦截水源、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或就地取水的;在候鸟越冬、越夏时的栖息地捕鱼、拾捡鸟蛋的。
    a:《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b:《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
    c:《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d:《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5)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和造林的;发生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蔓延成灾的;利用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和造林的;发生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或弄虚作假报检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应检疫植物及产品的;调换植物及产品或改变其规定用途的;调运有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草的。
    a:《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b:《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
    c:《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三十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6)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未附检疫合格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六十条。
    执法岗位:退耕还林办公室
    (7)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用火的;有森林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延误、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  林业站  保护所
    (8)损坏公园花草树木、设备、设施的;在禁火期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擅自要公园内采集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的。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9)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  国有林场 保护所
    (10)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争议的。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林业站
    3、拘留
    (1)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分局
    (2)盗窃、哄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分局
    (3)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分局
    (4)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
    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分局
    (5)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 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分局
4、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依据: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证件生产、经营规定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六十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2)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证或进出口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3)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b:《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5、没收、收缴证照或文件
    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依据:
    (1)买卖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2)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3)伪造、涂改、买卖、转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的。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6、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依据: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未经同意占用林地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擅自转让调换林地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毁林开荒和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建房或在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区、封山育林地内砍柴、放牧、狩猎造成森林、林木损坏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b:《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林业站  保护所  森林公安分局
    (2)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在自然保护区内烧山、烧田坎、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的;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松材、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和工具、野生动物带入保护区的;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采矿、挖沙、烧石灰、采集化石、围堵填塞河流、溪流、山泉、瀑布的。
    a:《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b:《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  保护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和造林的;发生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蔓延成灾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或弄虚作假报检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应检疫植物及产品的;调换植物及产品或改变其规定用途的;调运有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草植物的;
    a:《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条二十二条;
    b:《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c:《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森林公安分局
    (4)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用火的;有森林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延误、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区防火办)  林业站  保护所
    (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销售境外种子的;经营推广未审定的种子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收购林业生产基地和珍贵树木种子的;对境外提供或者引进种源的;销售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种子的。
    a:《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b:《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7、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依据:
    (1)超年采伐限额、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件的;采伐林木的单位未按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条;
    b:《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三十一条。
    (2)种子质检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对不具备条件的生
产、经营者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从事种子生产和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七十、七十一条。
    (3)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4)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5)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6)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参与非法经营、将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据为己有的。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7)林业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种子管理、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
    a:《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b:《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c:《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8)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擅自调整经营方案、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的;向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种苗的;违规兴建建设项目的。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9)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0)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三十一条。
    执法岗位:区林业局
    8、警告
    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依据:
    (1)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用火的;有森林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延误、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2)损坏公园花草树木、设备、设施的;在禁火期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擅自在公园内采集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的。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经营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正式公告停止推广的林木种子的;销售者不按规定向使用者提供林木种子的品种、质量等级或者栽培技术要点的;伪造、涂改、买卖和转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的。
    a:《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九、四十条;
b:《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林业)四十五条。
    (4)损毁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和在林区禁火期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烯放鞭炮的。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执法岗位:区林业局
    (三)行政强制(共25项)
    1、责令补种树木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砍柴、放牧的;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四十四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
    c:《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林业站  保护所
    2、责令纠正、改正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超年采伐限额、超越职权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2)未取得种子经营生产许可或或伪造、变卖、租借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的;销售境外种子、私自采集和采伐国爱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经营种子没有标签、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3)国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克扣、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的;收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向退耕还林者和供应粮食的企业分摊运费的;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成林补助费的;集中采购中时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标准的种苗费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八条。
    执法岗位:退耕还林办公室
    (4)擅自破坏、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科研、教学成果副本的;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的。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5)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
外围水系的。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6)在自然遗产保护区内烧山、烧田坎、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的;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松材、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野生动物带入保护区的。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7)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擅自调整经营方案、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的;向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种苗的;违规兴建建设项目的。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国有林场
    (8)擅自破坏、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科研、教学成果副本的。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保护所
    (9)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10)未办理植物检疫证或弄虚作假报检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应检疫植物及产品的;调换植物及产品或改变其规定用途的;调运有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草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三十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责令停止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和违规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的;毁林采种或违规采脂、挖笋、掘根、剥皮、过度修枝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林业站  保护所
    (2)推广经营应审定而未审定种子;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母树上采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经营种子的;销售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种子的;种子的标识不合国家规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七条;
    b:《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条;
    c:《林木种子管理管理实施细则》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的;在自然遗产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采矿、挖沙、烧石灰、采集化石;围堵填塞河流、溪流、山泉、瀑布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
    c:《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d:《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e:《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4)不按规定加工疫区疫木的;
    《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4、检查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经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检查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2)对过往木材及其制品、植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疫区生产、销售、加工、使用、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检查。
    a:《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b:《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森林防火期内设立森林防火检查。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区防火办) 
    5、检疫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对调入、调出的苗木、种子及其繁殖材料、木材及其制品、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进行产地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疫情区域的;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复检的。
    a:《植物检疫条例》第三、七、十、十一条;
    b:《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c:《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d:《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十二、十四、十五、十七条。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6、查封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非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在调运检疫和复检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无法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松材及其制品、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带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
    a:《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b:《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c:《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d:《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三十条。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7、清除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松材线虫病新疫点的疫木;
    《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第九条。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8、销毁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非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松材及其制品、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带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在调运检疫和复检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无法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采伐下来的疫木不能实行安全利用的和疫木加工剩余物;在森检对发现森检对象和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森林病虫的。
    a:《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b:《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c:《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d:《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七、二十五条;
    e:《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十七、三十条。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9、限期完成和恢复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开垦林地的、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成林面积未达到应变造林面积的50%的、更新造林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树造要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擅自移或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b:《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3)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填塞河流、溪流、山泉、瀑布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b:《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三十九、四十条;
    c:《湖南省野森林和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场经营范围的。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三十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5)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湖南省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执法岗位: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0、责令收回、退回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违反规定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2)国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克扣、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的;收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向退耕还林者和供应粮食的企业分摊运费的;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成林补助费的;集中采购中时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标准的种苗费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执法岗位:退耕还林办公室
    (3)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撤销或者迁移、未经同意连续两年不使用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经核准报废或者拆除后不再重建的。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11、责令限期除治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和造林;发生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蔓延成灾;对已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
    a:《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b:《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2、消毒处理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在检疫时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的;采伐的疫木不能安全利用的。
    a:《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b:《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c:《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3、隔离试种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a:《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b:《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4、禁止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采伐、移植或毁损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皆伐天然阔叶林和采伐石山裸露地、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易崩塌、滑坡林木的;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木材的;以伪装、藏匿逃避检查或强行冲关的;毁林开荒、采沙、采土、采种和违规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的;在幼林地砍柴放牧的;在自然保护区采伐、采集和捕猎的;特种种用途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采伐的;出口珍贵树木及制品、衍生物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三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二十一条;
    c:《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二十、二十四、二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林业站  保护所
    (2)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使用枪械狩猎的。
    a:《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十七、十八条;
    b:《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八、二十条。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区防火办)  保护所  林业站
    (3)将林场采伐迹地和宜林地抛荒的;在林场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十三、三十二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国有林场
    (4)擅自堵塞森林公园自然水系、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蚕食林地、超标排污、乱倒垃圾和污染物、占用征用林地的;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用火、损毁树木和设备、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5)抢采掠青、破坏母树的;疫区采种、调苗和在劣质林内采种的;从疫区调种的。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三十条。
    执法岗位:林业生态科技股
    (6)破坏野生重点野生动物生长环境、非法猎采野生动植物的;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烧猎、陷坑等工具捕猎的;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在自然保护核心区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标本、开山炸石、旅游的以及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毁林开荒的。
    a:《湖南省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十三、十四、十八条;
    b:《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林业站
    (7)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内采伐、损毁林木植被、外围地带林木、砍伐或采用其他方式损坏古树名木的;烧山、烧田坎、野炊、燃放烟花炮竹和在非指定地点吸烟及违章用火的;将未检疫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松材及制品、可能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野生动物带入该区的;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长环境的;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捕杀候鸟的;核心区人口定居和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林业站
    (8)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捕杀候鸟的;核心区人口定居和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实验区开设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的;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的。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保护所
    (9)疫区采伐松木、偷破盗伐疫木、非法经营加工疫木的;疫木及其包装材料调运、松科植物进入重点预防区的;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的。
    a:《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五、十八、十九条;
    b:《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十三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5、限期更新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a:《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b:《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
    16、紧急措施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时。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b:《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7、责令补交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偷漏、拒交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费用的;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18、责令改变用途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在调运检疫和复检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经消毒处理不合格的;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松材及其制品、可能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带入或进入武陵源自然保护区的。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十七、三十条;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9、封锁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在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和农林院校、科研场所等育苗基地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生疫情疫病的地区;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的。
    a:《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b:《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督规定》第二十四条;
    c:《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第八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0、扣押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未取得质量合格证经营种子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非法调运疫木的。
    a:《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八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c:《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林业生态科技股
    21、暂扣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无证运输木材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b:《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六条。
    执法岗位:林政资源管理站  森林公安分局  林业站  保护所
    22、封山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病死树数量大、灾情特别严重、地形相对封闭的疫区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3、就地除害
    具体行为及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非法调运疫区木材的;调运检疫时发现已被危险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
    a:《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b:《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执法岗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4)传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询问笔录中注明。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
(25)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唤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
    执法岗位:森林公安分局
    (四)行政征收(共9项)
    1、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征收育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3、缴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4、森林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5、绿化费
《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6、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1]324号》
    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
    (五)行政补偿(共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六)行政确认(共2项)
    1、林权证。
    法律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经济林认定。
    法律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第1、2、3、4规定。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木材运输检查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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