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征稽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武陵源区交通规费征稽所
单位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5、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6、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7、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9、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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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项目 |
政策及依据 |
发布文号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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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法〔2000〕2号 |
自2000年1月1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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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
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
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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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养
路
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6 〕103号 |
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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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
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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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91)交工字714号 |
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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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交公路发〔2007〕111号 |
自2007年3月8 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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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交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湘价费〔2002〕44号 |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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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运
附
加
费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1993〕7号 |
自1993年4月1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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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湘价重字〔1999〕13号 |
自1999年1月13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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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湘政办函〔2007〕7号 |
自2007年4月1 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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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运
附
加
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能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湘价费〔2002〕44号 |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
三、交通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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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项目 |
征收标准 |
发文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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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养
路
费 |
货车:每月每吨180元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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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运
阶
加
费 |
货车:每月每吨30元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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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运
附
加
费 |
省际班线营运客车60元/月/座
市州到县市际班线营运客车55元/月/座
乡镇到乡镇或村班线25元/月座;
村到村班线5月/元/座
旅游客车、租赁客车、其它无固定;
营运线路(流动)营运性客运车辆等的征收标准按市州到县市际班线营运客车的征收标准征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7号 |
四、交通规费征收行政处理(罚)项目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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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行 为 |
处理(罚)项目标准 |
处理(罚)依据 |
处理(罚)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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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养路费的 |
责令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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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 |
责令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一日,嵋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国办发》〔2006〕103号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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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应缴养路费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处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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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改变减、免征车辆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逃缴养路费的 |
从改变之日起全额补缴养路费 |
《湖南省公路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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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缴养路费30%-10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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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隐瞒少报、瞒报方式逃缴养路费的 |
责令限期补缴,并从瞒报、少报之日起,每逾1日,嵋取应缴养路费5%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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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应缴养路费总额30%-5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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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报停后行驶、逃缴养路费的 |
责仅从报停或应缴之日起补缴养路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养路费5%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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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 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另办发〔2006〕103号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重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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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就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五、交通规费征收行政处理(罚)项目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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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理(罚)项目标准 |
处理罚依据 |
处理(罚)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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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无牌照行驶的车辆 |
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检查发现 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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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2006〕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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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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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涂改、转借养路费票证的 |
责令补缴应缴费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第三十七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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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涂改或转借的养路费票证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第三十七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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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伪造、买卖养路费票征的 |
没收非法票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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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无效养路费缴(免)讫凭证上路行驶的车辆逃缴养路费 |
责令当场补缴该车应缴的养路费和收取相当于该车就缴养路费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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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养路费票证或票证过期的省外车辆 |
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 |
《湖南省公路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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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驶的车辆拖欠、逃缴养路费,不能当场补缴的 |
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 |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件》第十八条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检查发现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