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九条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3、在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71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般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的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的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1、载运或者拖带超载、超长、超高 、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得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般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口未经海事管理机制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一条
17、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8、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证书或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19、船舶 、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0、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21、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得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内可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22、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吊销5年内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发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23、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
24、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5、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非法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26、隐瞒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27、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8、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29、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30、船舶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
3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严重的
32、中国籍船舶擅自雇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33、中国籍船舶擅自雇佣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34、施工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35、施工作业结束后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含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36、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六条
37、涂改或阻挠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38、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未按《船员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
39、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
40、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41、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处罚各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2、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4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4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
4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
47、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48、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
49、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
50、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
51、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
52、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
53、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
54、 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55、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销毁船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56、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汽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条
57、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58、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59、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
60、拒绝、阻挠海事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
61、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
62、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十四条
63、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
64、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65、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66、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67、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8、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69、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70、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
71、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养殖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强制清除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2、船舶运输货物、旅客超载的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3、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强行拖离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4、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6、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不能当场补缴且无其他交通规费证件的暂扣船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收取船舶港务费
法律依据:
(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长江港口费收规划》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3)《湖南港口费收规划》第七条
2、收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
3、收取船舶登记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