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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3、《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96.04.01
行政
法规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1996.10.01
3
城市绿化条例
国 务 院
1992.08.01
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1992.08.01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 务 院
2004.07.01
政府
规章
6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省 政 府
1997.12.30
7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省 政 府
1996.06.05
8
湖南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省 政 府
1998.06.22
9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省 政 府
2002.10.01
部门
规章
10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建 设 部
1998.02.01
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 设 部
2005.06.01
1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 设 部
2005.06.01
1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 设 部
1993.09.01
1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 设 部
2004.05.01
15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 设 部
2002.11.01
16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 设 部
1991.01.01
17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 设 部
2004.12.01
1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 设 部
2001.09.04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5项)
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项
5、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收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8、砍伐、修剪城市树木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9、在城市公共绿地(公园、游乐园)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10、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1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
1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1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14、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车辆运营许可、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15、城市排水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第103项
(二)行政处罚(共39项)
1、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2)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3)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4)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2)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3)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
(4)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
(5)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
(6)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
(1)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2)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作他用;
(3)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点)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4)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
(2)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
(3)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6、有下列行为之一:
(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
(2)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
(3)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2)不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3)未经批准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出租汽车未装置计价器或装置未经技术监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2)出租汽车未装置统一的顶灯
(3)出租汽车未在车身显著位置标设经营者全称、投诉电话和张贴标价牌;
(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0、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携带客运资格证件营运;
(2)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故绕道、拒载或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3)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或不执行收费标准且出具车费发票;
(4)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3、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4、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格证
处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5、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格证
处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6、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7、有下列行为之一:
(1)相关产权单位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8、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
(2)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3)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4)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9、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场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处罚依据: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有下列行为之一: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物;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3)在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撤;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21、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22、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高空市容;
(2)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23、逾期未履行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24、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5、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
(2)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3)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
(4)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
(5)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6)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
(7)擅自摆投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8)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9)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10)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
(11)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6、有下列行为之一: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8、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9、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0、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3、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5、有下列行为之一: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2)未经批准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或者死亡;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3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37、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38、经批准开设在公共绿地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39、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其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城市市容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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