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县以上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2、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的审批。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
3、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5、宗教团体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6、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7、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法律依据:
8、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9、对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10、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改变其服务方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25项)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7、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8、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9、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0、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1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1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3、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4、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7、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18、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19、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21、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神像或者其他大型宗教标志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期限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22、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和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23、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24、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主持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25、对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三)行政征收(共1项)
1、按比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二条。
(四)行政确认(共5项)
1、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2、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3、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4、复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5、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18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3、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账户备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4、县以上社会团体印章、账户备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撤销弄虚作假骗取的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6、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7、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8、现役军人死亡,发放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
9、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10、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1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发放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
12、《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13、百岁老人补助费发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1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迁移。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1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16、制止防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7、责令赔偿被损坏的地名标志。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18、出具烈士审批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