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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武陵源区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4、《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6、《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3.1
地方性
法规
3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1
部门规章
4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 法 部
2000.3.31
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 法 部
2000.3.31
6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 法 部
2000.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2、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相关规定的的行为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3、未取得司法鉴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罚款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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