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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5.《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
    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
2006.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9.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行政
法规
1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 务 院
1988.2.5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 务 院
1988.3.3
3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发布)
国家教委
1990.2.1
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
国家教委
国家体委
1990.2.20
5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9日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
国家教委
卫 生 部
1990.6.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委发布)
国家教委
1992.3.14
7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 务 院
1994.8.23
8
教师资格条例
国 务 院
1995.12.12
9
国 务 院
2004.4.1
地方性
法规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1996.1.1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1997.9.1
部门
规章
1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
1998.3.6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 育 部
2004.5.2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18项)
    1.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7.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8.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9.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0.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1.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3.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4.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5.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6.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7.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18.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收回、没收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取消颁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9项)
    1.中学生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
    2.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4.责令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单位,退回招收学员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5.责令徇私舞弊招收学员的单位,退回招收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6.责令违反规定收费的学校及教育机构退回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7.宣布考试作弊成绩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8.责令拒绝招收残疾人入学的学校履行招收义务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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