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6、《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7、《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11、《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2、《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律 |
|
|
|
|
|
行政
法规 |
1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国 务 院 |
1996.10.15 |
|
地方性
法规 |
2 |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1997.6.1 |
|
部
门
规
章 |
3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国家旅游局 |
1997.3.27 |
|
4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
国家旅游局 |
2001.9.1 |
|
5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国家旅游局 |
1991.10.1 |
|
6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国家旅游局 |
1999.10.1 |
|
7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 |
|
|
8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2002.1.1 |
|
9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1990.3.1 |
|
10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 |
1994.3.1 |
|
11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1993.4.15 |
|
12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1993.4.15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项)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旅行社未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旅行社未按规定收费等。
处罚种类: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旅行社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5、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0、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项)
(四)行政征收(共/项)
(五)行政裁决(共10项)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五条
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
4、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的2倍。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七条
5、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
6、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
7、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条
8、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一条
9、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二条
10、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三条。
(六)行政确认(共/项)
(七)行政给付(共/项)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