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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6、《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7、《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11、《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2、《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行政

法规

1

旅行社管理条例

1996.10.15

地方性

法规

2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7.6.1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国家旅游局

1997.3.27

4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国家旅游局

2001.9.1

5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1.10.1

6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旅游局

1999.10.1

7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8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1.1

9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3.1

10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4.3.1

11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4.15

12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4.15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项)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旅行社未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旅行社未按规定收费等。

    处罚种类: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旅行社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业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5、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0、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项)

    (四)行政征收(共/项)

    (五)行政裁决(共10项)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五条

    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

    4、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的2倍。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七条

    5、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

    6、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

    7、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条

    8、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一条

    9、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二条

    10、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三条。

    (六)行政确认(共/项)

    (七)行政给付(共/项)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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