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13项)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5、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6、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7、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8、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9、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0、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对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三条
13、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等方法非法牟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强制(共1项)
1、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对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