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1)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4)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收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字[2003]第25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二)行政处罚(共6项)
1.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警告,并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统计检查
(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3)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5.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6.经济普查
(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2)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3)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