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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统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6.《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5.15
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修订)
国 务 院
2006.2.1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 务 院
2004.9.5
地方性法规
4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省人大常委会
2004.7.30
部门规章
5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1999.10.27
6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1.6.20
7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统计局
2005.4.2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1)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4)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收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字[2003]第25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二)行政处罚(共6项)
    1.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警告,并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统计检查
    (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3)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5.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6.经济普查
    (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2)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3)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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