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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畜牧水产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
    10.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1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1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1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14.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三条
    15.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  定  机  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3.1
行政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87.10.20
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5.11.18
7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7.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
9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7.1
地方性
法规
1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2.3.1
11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1
部门规章
12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9.10.19
1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5.24
1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5.24
15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
省政府
1986.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2002]323号
    2.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2002]323号
    3.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养殖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6. 捕捞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3.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4.销售种畜禽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5.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6.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 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八条 
    7.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 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9.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10.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11.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12.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13.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14.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15. 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
    16.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17.经营者拒绝或者逃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8. 未经批准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9.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20.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2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2.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23.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24.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25.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财物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26.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27.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28.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29.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3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 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1.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2.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3.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4.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5.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6.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 品用于动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7.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8.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9.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40.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1.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2.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3.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湘价费字[2002]323号
    2.动物防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2002]323号
    (四)行政征收
    1.预防动物疫病和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五)行政确认
    1.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3.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扑杀后检查确认合格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六条
    4.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后,隔离观察确认健康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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