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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区直及垂直各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监察部、建设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项目程序管理
第一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报批及建设程序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评审及规划选址审批、申报立项、征地拆迁及招标确定地质勘探和设计单位、地质勘探、施工设计及评审、投资概算审计、年度投资计划报批、工程招标、选定中标单位、确定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工程报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结算。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经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查后,属区级审批的,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批复,须报上级批准的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配合,严禁搞“三边”工程,坚决杜绝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二、前期工作管理
第三条    工程立项。业主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并据此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无权审批的,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向上级申报审批(其他主管部门类比,下同)。
第四条    地质勘察。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并依规签订完整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应完成的工程量任务和勘察准确度以及因勘察结果不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应负的责任。施工方在施工中发生土质类别整体提高增加施工难度的由勘察方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业主单位在签订勘察合同时应明确预留款项及索赔要求。
第五条    工程设计。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招标确定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凡投资额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必须交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组经现场踏看,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再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并按规定进行评审。工程设计合同书中应明确设计内容及设计的深度,若因设计不合理或深度不够增加工程造价,由设计部门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业主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明确预留款项及索赔要求。
第六条    选择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监理队伍参与工程监理工作,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应由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就任相应的工作岗位。合同书中还应明确监理部门的权力义务以及因监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招标投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张武政办发〔2003〕10号文件规定实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行委托招投标的工程,受委托招标的代理公司编制招标书时,所列条款要和本规定的要求相衔接,并交区招标办审核后方可发出。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对设计部门的施工设计进行严格的评审,并将施工预算送财政审计部门联审。以送审结果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施工计划,并作为招标报价控制上限,进行无标的招标。
第八条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业主单位依据批准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投标。投标方的商务标必须根据施工图所示工程量进行清单报价,清单报价总额必须与投标报价一致,若清单报价表中有少列工程量的应视为废标。招标时在满足技术条件和商务条件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施工管理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业主单位应按招标投标工作的结果,按投标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承包价格、施工期限、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书中应明确经同意增加工程量而新增的造价,在工程结算时,新增工程量的计价以中标单位的清单报价表中自报的单价为计算依据,并按照最高招标报价控制上限价与中标价的比例进行下浮后决算。地下工程土质类别以勘察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并作为工程决算依据。为保证工程质量,中标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招标控制额与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财政基建专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施工合同必须送区法制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副本交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条    业主单位的职责。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必须监督本工程项目所签全部合同的严格执行;监督监理部门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理职权,并对施工单位的上一阶段(或隐弊)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到位予以认定,以及是否可转入下阶段施工予以签证。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现场施工管理“五大员”要持证挂牌上岗,开工前要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隐蔽工程、土石方开挖及外运、返填,均以设计为准。凡自行采购的建筑安装材料必须经过进场验收和质量检测。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竣工,否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上岗,按监理职责履行义务。对工程建设中提出合理建议节约投资的,可按节约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乱签字或与施工方一起虚报工程量的监理人员,业主方可随时辞退并要求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应及时签证,不得事后补签,否则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隐蔽工程记录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除业主方现场施工管理员、监理人员、施工方负责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政、审计部门派人参与审核。
第十四条    施工变更的控制。业主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投资规模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决算时不予认可。业主单位对确需变更的工程,必须首先进行变更责任的认定,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审批,并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小的优化性工程调整,投资调整额度应控制在总投资的15%以内,并由业主(项目)法人进行控制并报批。工程结算时,超过上述标准的,追究业主(项目)法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业主单位在年终双文明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库款直达制度(张管处参照执行)。财政统一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合同内工程款按形象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申报审批后予以支付;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后按决算审计额的95%予以结付。
第十六条    跟踪监察。凡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各个重要环节的招投标活动、重大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都必须邀请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监督;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纪检监察派员驻点蹲点联系,跟踪问效,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保护。
四、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提出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环保、规划、财政、审计、监察、安全生产等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全方位的验收。其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的核查,安全、消防、规划等项目的审查,并在验收手续全部齐全后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备案。验收组的人员,特别是各方面专业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将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初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连同工程验收结果证明单及其它相关资料在竣工后2个月内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在严肃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只对施工方合同报价内工程量完成情况、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及非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予以审核,没做的予以核减,符合规定要求操作的新增工程造价予以核增,不合规定要求操作、手续不完备的不予认可。若业主方在委托中介机构或业主方自行组织按设计施工图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招投标控制上限预算有漏项、错项情况的,对漏项部分予以补增工程造价,错项的按差价予以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业主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技术处理措施项目没明确具体工程量的,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的签证单予以决算。上述增加的工程造价按招标控制额与中标方投标报价的差额比例同比例下浮。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委托符合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经审计部门确认后予以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移交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财政部门凭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付款。在付款中,应留足工程款额5%的维修预留金和尚未整改到位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费的决算。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按张武政发〔2003〕05号文件执行,业主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的支出范围列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区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送达审计。工程管理费以工程决算总造价为提取基数,整个项目的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标准的,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将第一条所列项目资料整理成册,由相关部门和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区档案馆。拒交或无故拖延报送工程完工成套资料的,档案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停止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
五、罚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政府组织考核组,对业主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奖罚。其罚则为:(1)工程投资超过中标额,并突破控制比例且程序不到位的,单位及项目法人当年不得评先;(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程浪费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处罚外,并由项目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由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对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配合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因配合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工期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法人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损失重大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除单位及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外,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门要把“工程质量不高、合同履行不了、招标中串标、中标后转包、社会诚信不好”的施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全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武陵源区的工程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严肃勘察设计行为。在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要明确经济责任,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因勘察强度和设计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而导致修改设计、增加建设项目投资的,项目法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要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经济索赔的条款。
(一)勘察与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与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深度不够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商的。
第二十五条    对编制工程预算漏项、错项超过工程总造价5%以上的中介机构,超过部分应追究经济责任,业主方在委托合同中应予以明确约定;属业主方自行组织编制的,应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违反双重审计制度、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库款直达制度、跟踪监察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和负责人不得参与年度综合评先评优,取消单位年度奖金,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资金        政府工程        管理        暂行        办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共印100份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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