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税收秩序整顿工作的通告》的规定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房屋出租行业税收专项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出租取得各项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等各项收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清查内容:个人、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房屋出租税收纳税情况。
(二)清查方法:专项清查采取纳税人自查申报缴纳与集中全面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清查步骤:这次专项清查分两个阶段进行。1.纳税人自查申报缴纳阶段:6月1日—6月30日,由纳税人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2.全面清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由区地税局在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清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清查所属期限:重点清查房屋出租行业纳税人2007年度和2008年1月-6月份的纳税情况。对偷漏税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纳税人以及举报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清查工作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通过自查,于6月30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可免于处罚;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补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纳税人以房产投资为名,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税费。
(三)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内容相符的,可视为其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按出租房屋征收税费。
(四)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本地居住,而又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承租人(使用人)缴纳相关税费。对纳税人拒不申报或申报收入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不同地段和面积进行核定征收。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