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发展实际,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明确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定义,将检查验收涉及的8个方面的标准内容、26个项目、105个检查要点分别调整为6个、20个和74个,总分为1100分(新增加特色指标100分)。同时将原来的测评方式由查档、实测调整为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实地考察、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
总之,《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的最大特点是:压缩了验收检查涉及面、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细化了测评细则,提高了检查要点分值,增加了验收检查的方式和特色指标,更有指导性,更具操作性。同时要求申报景区(点)前12个月内不能发生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或领导班子多人违纪、违法犯罪;不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不能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不能发生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