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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区政协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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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负责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上述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建议案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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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协调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区政协委员的作用,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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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负责区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参观、调查、座谈、学习、研究等日常活动的服务和具体组织工作。受市政协的委托,组织在武政协委员进行视察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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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宣传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工作业绩和经验以及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收集和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与建议,综合、反映社情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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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联系和指导区政协各联络组的工作,联系各民主党派人士,联系区直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协调工作,加强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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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负责区政协开展各项活动的有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和区政协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
| (七) |
负责区政协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 |
| (八) |
负责接待来武参观、考察的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县政协的客人和对外联谊工作。 |
| (九) |
承办区政协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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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负责区委分配的各项中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