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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主要职能     

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城(村)镇、景区规划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法律法规拟定我区城(村)镇景区规划管理规定。

(二)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对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参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批。

(四)负责对各项建设活动依法进行规划鉴定,查处违反景区、城(村)镇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参与国土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永久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指导编制各项专业规划。

(六)负责管理景区、城(村)镇规划设计和勘测工作。

(七)负责经营网点、户外固定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等的规划管理。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湘价费 [2001]261 号按照每平方米综合造价的 4% 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