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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能源项目审批
来源: 日期:2007-01-06 作者: 字体【

   1、办事依据
   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交通、通信、能源管理部门颁布的项目建设,设计标准和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列入以下两本书:
   ①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司编写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文件汇编》;
   ②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编写的《基本建设管理文件汇编》。
   2、办事职责
   交通能源处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商有关处室审批能源、交通、邮电、节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报工作。
   ①凡各地、各部门报来的交通、能源建设项目文件,由处室分管同志办理;
   ②需要调查和论证的项目,由处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论证;
   ③经调查论证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在收文后5-15天办理完毕;
   ④不能办或暂不能办的事,本处负责向申报单位说明不能办的理由。
   3、办事条件
   项目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写符合要求;
   ②项目的必要性及外部环境和条件经过充分论证;
   ③经过有资格的设计和咨询评估单位设计和评审;
   ④资金来源可靠;
   ⑤项目建成后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
   4、办事程序
   ①收取办公室批转的关于交通能源"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②通知建设单位或地市计委前来商谈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有关问题;
   ③实地察看建设场地,开展调查研究;
   ④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
   ⑤根据业务部门和评估机构的审查意见,待各项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起草批复文件会签投资处后,报委领导审批。
   5、办事纪律
   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条例,勤政廉政,公正高效,充分发挥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协调的作用。
   ②坚持原则,热情待人,端正工作作风,为基层搞好服务。
   6、办事结果
   一般项目,以上报或下发公文形式公开,已列入长期规划的重大项目,借助有关会议和新闻媒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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