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审批、调拨程序,建立“公平、公正、阳光、效益”型财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财政资金调拨
第三条 区财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办法,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扩大集中支付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第四条 工资性经费由区财政按月通过银行统一发放;涉农补贴、政府采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预算内的工作经费(运转经费)由区财政局按月按进度调拨;预算内的到单位到项目的各项专项资金,由各单位申请,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拨付。区财政局要严格把关,严禁超进度、超预算计划调拨财政资金。
第六条 上级专项拨款已具体明确了单位的,由区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根据国库资金调度情况,及时予以拨付,并按季向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报送报表;没有具体明确使用单位的,需由财政局相关支出业务股室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七条 预备费等机动财力和预算内未列到单位的专项资金,根据审批情况,由区财政局及时调拨。
第八条 门票收入和非税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调拨比照预算内财政资金调拨程序执行。
第三章 机动财力审批
第九条 机动财力包含预备费、城市维护费、景区建设费、旅游宣传费、防洪保安金支出、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预留、门票手续费、预算内未列到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等。
第十条 机动财力的审批原则上实行定期审批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区政府追加支出的,事先要写出申请报告,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签署意见后,各单位将报告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常务副区长将定期召开专门的会议研究和审批,并将金额超过伍万元以上的支出报告区长审定,最后,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需紧急追加支出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调拨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需超年初预算增加支出,事先由财政部门拿出具体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机动财力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公司的贷款资金调拨比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张武政办发〔2001〕05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调拨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