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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预算内、外资金帐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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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日期:2006-12-28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
办理事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预算内、外资金帐户审批 办理部门:区财政局国库股, 联系人:姜继耀(股长) 联系电话:5611079 办理对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1)申请报告;(2)区编办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3)是独立核算的单位;(4)具备相关的财务人员;(5)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6)预算内、外资金收支业务量较大。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股室审批,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7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管部门:区财监办,梁 坤,562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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