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劳部发 [1995]322 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二、办理条件: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三、办事程序:
1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交局领导审查。
2 、报告书呈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3 、纳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期限:
接到报告书后 48 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