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政发 [2002]17 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及驻张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已经审查批复。
2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已审查批复,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完成,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篇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对其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对试车中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3 、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特种 及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上岗证书。
三、办事程序
1 、承办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 、承办人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组织)专题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4 、领导审批。
四、办理期限
材料报齐后 15 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