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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鼓励和保护投资的若干规定(摘录)
  
 
来源:    日期:2007-08-03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实现投资者获利、我区发展的共赢目标,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要求,在我区境内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或文、教、卫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或引进世界知名酒店管理公司、旅行社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文、教、卫项目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免除建设期和经营期前3年的区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令不准减免的收费除外)。投资项目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免除建设期和经营期前5年的区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令不准减免的收费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人民币(文、教、卫项目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服务性收费只收取最低标准的50%。

第四条 新征土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文、教、卫项目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项目建设期间本级财政所得税收的60%给予奖励。
新征土地是指在本规定出台之后出让的土地,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区政府按本级财政实际入库营业税收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前五年区政府按本级财政实际入库营业税收的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的前3家在我地注册的世界50强酒店管理公司(按照全球权威杂志美国《HOTELS》上年度的排名),前3年根据管理的房间,按每间房每年1000元人民币标准,奖励给该酒店管理公司。

第七条 对引进的前3家在我地注册的世界知名旅行社,新开拓亚洲或欧美市场,前3年根据自主组织的游客人数,亚洲市场按每人10元人民币标准奖励给该旅行社,欧美市场按每人20元人民币标准奖励给该旅行社。

第八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对投资额度、入库税收、世界50强酒店管理公司及管理的房间数、世界知名旅行社及组织的亚、欧美游客人数等的确认,由投资商、酒店管理公司、旅行社到区商务局申报,再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审计、财政、建设、发改、监察、旅游、税务等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文、教、卫项目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区领导联系和部门负责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洽谈、报建、建设、投产、经营等有关问题。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核)。在区政务公开中心设立投资服务窗口,负责全程代办投资项目审核、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区纪委、区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由区政务公开中心牵头,不定期召开投资项目建设联审会,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来我区投资者提供细致、周到、及时的服务。

第十一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一票式”收费制度。由各收费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再由区政务公开中心会同区商务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按优惠政策进行审议后,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布、公示,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收取后再按标准分流到各部门。

第四章  保护政策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企业(项目)实行八不准。

(一)除法律明文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政务公开中心备案登记,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区政府授权区政务公开中心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派和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三)不准擅自对投资者进行搜查和传讯。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尊重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投资者进行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六)不准强制投资者参加以营利为目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投资者的项目建设中,以任何理由阻工或妨碍生产。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干扰和破坏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区政务公开中心设立效能监察投拆窗口,公布投拆电话,受理招商引资投诉,对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区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区长接待日,直接受理投资者的诉求,帮助投资企业解决投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投诉制。对受到有效投诉的部门公务员,第一次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进行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待岗处理直至辞退。同一部门在一年中受到三次有效投诉的,对一把手进行戒免谈话,取消该部门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按党纪、政纪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鼓励投资办法》(张武发〔2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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