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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鼓励投资办法(摘录)
  
 
来源:商务局   日期:2006-12-30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推进“二次创业”,着力打造“开放武陵源”,加快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规划的所有投资项目,包括新引进投资者的投资项目,以及原有投资者的扩大再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实行全程代理制度
投资者申请行政许可,由区招商局统一受理。区招商局应当指导投资者准备申请行政许可的必备资料,受投资者委托代办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并将行政许可证(照)或者审核意见等行政许可决定交给投资者。
区内行政许可单位受理区招商局代理投资者申请行政许可,可以当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此之外,区内行政许可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协助上报办理。
区内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区招商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联合办理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依照前款规定。
第四条 实行税收返还制度。
投资项目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区本级财政享有的税收前3年内返还;投资项目超过2亿元的,区本级财政享有税收前5年内返还。
第五条 实行土地出让金返还制度。
投资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区本级财政享有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实行行政事业收费免除制度
投资项目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免除建设期和经营期前3年和各类行政事收费和政府基金;投资项目超过2亿元的,免建设期和经营期前5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第七条 实行特别优惠制度
对引进国际知名旅行社、酒店、娱乐等旅游服务品牌项目的,不论投资大小除享受本规定所有优惠规定外,再免除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占略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给予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更大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实行领导联系制度
对每一个投实项目确定一名区级领导联系,跟踪服务。
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投资服务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定期接待投资者,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场解决有关问题。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实行“五个不准”;
(一)不准向投资企业乱罚款、乱摊派和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
(二)不准擅自对投资者进行检查、搜查、传讯;
(三)不准干预投资者的正常生活,要尊重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准在投资者的项目建设中,以任何理由阻工或妨碍生产经营;
(五)不准违返本办法向投资者收取行政事业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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